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維護社會和學校的安定團結,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嚴肅紀律,從嚴治校,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違紀性質及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
(六)開除學籍。
第二條:留校察看處分,察看一般以一學期為期限,在察看期間,不再重犯類似錯誤或新的錯誤,可繼續保留其學籍,有立功表現者,可解除處分,沒有悔改表現或犯新的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凡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或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觀看、傳播反動書籍報刊和音像制品者;或傳播國外電臺反動言論者;或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組織者;或組織封建迷信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受司法部門判處管制、拘役、勞動教養、徒刑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凡參與走私、制作、復制、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和藏匿、吸食毒品者,給予勒今退學和開除學籍。
第五條:凡受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 100 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拘留審查,罰款在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罰款在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罰款在 500 元以下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所犯錯誤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態度不好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偷竊、詐騙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價值 5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價值 5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三)價值 50 元以上者,子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盜竊者提供工具,或進行窩贓銷贓等活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分。
(五)多次作案,總值在 100 元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作案團伙為首分子和組織者或主要參與者加重一級處分。
(七)窩贓、分贓、銷贓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條:肇事、打架、偽證、藏匿、提供兇器者;
(一)在宿舍區、教學區燃放煙花、鞭炮,或帶頭起哄,往樓下擲物,燃燒物品,經教育愿意悔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重犯或態度惡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上述行為造成傷人、損害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經濟上賠償損失外,加重一級處分。
(二)不守秩序,惡意用語言挑逗或用各種方式碰觸他人的。
(1)肇事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給子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而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3)經法醫驗證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并負責賠償傷者醫藥費;
(4)經法醫驗證他人輕、重傷或死亡者,給予開除學籍,并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策劃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子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情節較輕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六)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
(1)未造成惡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嚴重惡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涉及刑律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子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并負責賠償傷者醫藥費。涉及刑律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糾集校外人員結伙打架、挑動他人打架、打擊報復者,加重一級處分。
(九)妨礙調查人員正常工作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八條:違反校規或道德敗壞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道徳敗壞,生活作風越軌,情節較輕,經教育后有悔改表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道德敗壞,情節嚴重或發生不正當行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違反有關規定,仿造、涂改證件、證明或學習成績單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打麻將、賭博、酗酒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嚴禁學生在校內打麻將(含麻將紙牌)。初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犯者,給予記過或勒令退學處分。
(二)嚴禁學生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初犯者,視情節輕重及悔改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重犯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邀賭者,從重處分;提供賭具者,給予警告處分;帶頭收費者以參與賭博論處。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屢犯并造成破壞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一條:未經學校批準不準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來人員。違者給予公開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加重一級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而造成失竊等事故者,除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追回臟物外,加重一級處分;對窩藏社會上不法分子及通輯罪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凡不按時回宿舍就寢,初犯者通報批評,重犯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未經請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視情節輕重及悔改表現,給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未經報告、擅自容留客人住宿并造成事故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凡超過熄燈時間后返回學?;蛩奚?,有違紀表現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爬墻外出一次罰款 30 元。如經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處分。多次以上給予記過或勒令停學處分
(二)砸鎖或無理辱罵值班人員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值班人員挑釁滋事,造成嚴重后果,予以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在校內外凡留宿異性或到異性宿舍與異性同宿一室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五條:參與色情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在校園公共場所男女舉止不文明或有其它不文明行為,不聽勸告,態度惡劣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與外國人交往行為有損國格、人格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凡未經允許,隨意挪用公物者,視公物價值高低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凡故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物、損壞花木者,除按價賠償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破壞價值 100 元(含 100 元)以下,予以警告處分。
(二)破壞價值 100 元以上,200 元(含 200 元)以下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破壞價值在 200 元以上,300 元(含 300 元)以下,給予記過處分。
(四)破壞價值在 300 元以上,500 元(含 500 元)以下,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五)破壞價值在 500 元以上,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兩次犯同類錯誤者,一律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八條:侮辱學校領導、教師及同學者,大型集會、報告會帶頭喝倒彩、出怪聲、吹口哨者,給予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因成績、畢業就業、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對教職工或領導尋釁滋事者,根據錯誤情節輕重和認識錯誤的態度予以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條:凡違章用電,擅自拆接電線,使用電爐,或破壞公用電路設施者,除按后勤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賠償、罰款外,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
(二)造成學校局部電路短路或火災損失 300 元(含 300 元)以下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引起火災、損失價值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者,予以記過處分。
(四)火災損失在 4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五)火災損失在 600 元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因學校停電點蠟燭等不慎引起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火災損失價值在 300 元以下者,予以警告處分。
(二)火災損失價值在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者、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三)火災損失價值在 6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者,予以記過處分。
(四)火災損失價值在 9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五)火災損失價值在 1500 元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習、自修、午休、晚休時間在教室、宿舍或教室宿舍附近放收錄機、影碟機或彈奏樂器、下棋、打撲克、高聲喧嘩、吹哨子,影響他人學習或休息,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嚴禁在校內打麻將,違者除沒收麻將外,一律記過處分,兩次以上記過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二十四條:在墻壁上踏腳印、打手印、球印、亂寫亂畫,或在室內、走廊燒火或用電煮食,向窗外、樓下倒水、丟果皮、紙屑或在走廊撥水亂倒剩飯菜,或在宿舍走廊打球、舉重等,經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按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學校有關部門許可,在校內擺攤設點進行營業性活動,經教育不改者。除按照有關校園管理規定沒收其商品和用具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凡將學生證、出人證等證件借給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的行為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弄虛作假偽造證件、證明者,從重處分。
第二十七條:凡無故曠課,按《學生考勤規定》給予不同處分。即一個學期中曠課:
1-10 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
11-20 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1-30 學時者,給子嚴重警告處分;
31-40 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1-50 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0 學時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測驗、考試(考查)作弊的按《學生考試規定》分別處理,即:期中考試(考查)作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期末考試(考查)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凡考試(考查)協同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應
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凡以戀愛為名玩弄異性或騙取錢物,情節惡劣者,一律開除學籍;凡未經批準擅自結婚,或以欺騙方法獲準結婚者,一律作勒令退學處理;在戀愛中發生兩性關系者,這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雖未發生性關系,但行為粗鄙、影響極壞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或加重一級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認錯、推卸責任、誣陷他人、態度惡劣者;
(二)故意拖欠處分賠償者;
(三)曾受本校處分的重犯者;
(四)對揭發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者;
(五)有多種違紀行為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違紀后認錯態度較好,并主動交代問題。
(二)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學期內有明顯進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對經教育仍不悔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者,可參照以上原則執行,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條例沒有列舉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款條例》執行處罰。
(四)凡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條例》者,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五)凡受留校察看的非畢業班學生,該學年操行評定按不及格論處;畢業班學生,作結業論處。
(六)凡受紀律處分者,當年一律不得參加各項評優。
(七)凡在校期間受三次處分者,一律開除學籍。
(八)在校期間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安排推薦就業和安排就業資格。
(九)凡受各種處分的學生,處分決定等材料均記入該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報批程序和審批權限:
(一)凡學生違紀,所在班的班主任有權對學生的處分提出意見,由保安隊、學生科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然后報學校領導小組討論決定,處理意見形成文字后,由學生科行文,學生賠償損失由保安隊負責填寫賠償通知書和接收賠款,并開具收據,全部賠款上交學校處理。
(二)處分決定由學生科負責人與學生見面和公布。并分別由學生科將處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違紀嚴重者或受到司法處罰者通知違紀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檔,學生科將有關處分決定存入其本人檔案。
(三)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凡給學生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的,由學生科和學校辦公室研究決定,并在下發處分一周內,報書面處分決定一式三份給學生科備案,凡給學生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須報學生科審核,并報學校領導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嚴禁到江河洗澡、游泳,違者開除學籍。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學生科。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學校學生科負責解釋并監督檢查執行。
第三十七條:撤消處分的規定
(一)撤消處分期限
1、記過及以下處分,期限為半學期。
2、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學期。
3、處分期限滿,方可申請撤消。
(二)撤消辦法:
1、受處分者本人書面申請。
2、由所在班班委會討論同意。
3、班主任同意。
4、學生科或學生科主管校長批準。
5、公布撤消處分的通知,并將撤消處分的通知存入該生檔案中。
- 上一篇: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 下一篇: 學校優秀班主任評選辦法